《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廢樹脂桶、油漆桶、機油桶等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收集和處置這些危險廢物需要獲得相應的資質,否則就是違法。然而,在江蘇常州市,有兩男兩女四人不但無許可收購、拆解包裝桶,還在拆解過程中造成殘渣廢液不經處理任意排放,污染土壤環境。2019年12月13日,四人因構成污染環境罪,被江陰市法院判刑。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22日,龔某某、何某某租賃江陰市利港街道某場地,在沒有建設相應的環境保護治理設施,也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李某某、寧某某,擅自從事廢包裝桶(包括樹脂桶、油漆桶、機油桶等)的拆解,按照1.7元/只支付計件報酬,并將拆解后的鐵皮銷售牟利。
由于其加工場地也沒有采取防滲、防漏措施,導致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殘渣、殘液流到地面上,部分殘液甚至流到了場地西側彩鋼瓦圍墻外的溝渠內。在經營期間,龔某某向企業或個人收購廢包裝桶6200余只廢包裝桶,其中有5100只(重約61.71噸)廢包裝桶拆解成鐵皮后銷售,得款118398元。
2018年3月22日,江陰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龔某某經營的加工點場地內查獲尚未拆解的廢包裝桶438只(經稱重為12.48噸),已拆解的廢鐵皮700余張及拆解后的桶蓋(經稱重為36.89噸)。并對該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并拍照取證,發現廢桶加工處置過程中未采取防滲、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殘渣、殘液直接排放到加工場地上。
江陰市環境監測站執法人員對場地內及其西側固廢、水樣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均檢出甲苯、乙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其中較高值為圍墻外采集的紅色膠狀物乙苯值37952mg/kg、二甲苯值127000mg/kg。同年3月23日,江陰環保局扣押加工點已拆解廢包裝桶700只、未拆解廢包裝桶438只等物品,并轉移至某危廢庫房存放。
2018年5月7日,上?;ぱ芯吭簷z測中心受委托對扣押的涉案廢包裝桶、處置點及周邊土壤進行采樣檢測。根據該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所采廢包裝桶內液體物質樣品浸出毒性超出濃度限值,固體物質樣品含聚苯二甲酸酯樹脂類物質。土壤樣品中,甲苯含量較高值為1250mg/kg,乙苯含量較高值為7040mg/kg、間,對二甲苯含量較高值為5200mg/kg、鄰二甲苯含量較高值為5210mg/kg,處置點周邊4個空白土壤樣品中未檢出上述揮發性有機物。
圖片來自網絡,圖文無關。
2018年10月,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出具的環境現狀調查報告載明:本次調查S3點位(廢包裝桶加工處置區域)表層土壤(0-0.2m)中乙苯濃度29.0mg/kg,超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乙苯濃度篩選值(28mg/kg),其它點位均滿足標準要求。根據環研院出具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報告,認定涉案環境污染損害費用共計483630元,包括應急監測費用56000元、固體廢物處置費用404230元、生態環境恢復費用23400元,
法院認為龔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寧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系共同犯罪。依據相關法律和四人的違法犯罪情況,作出以下判決: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寧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禁止李某某、寧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