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嶺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在澤國鎮三衙橋村查獲一家車用廢油包裝桶加工點。經查,該加工點負責人為謝某,主要從事車用廢油包裝桶粉碎加工。
因車用廢油包裝桶屬危險廢物,謝某的行為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溫嶺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加工點生產設備進行斷電查封,對廢油包裝桶以及粉碎好的塑料粒子等危險廢物進行過磅封存。隨后,執法人員對謝某進行了詳細的調查詢問。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謝某已涉嫌違反相關規定。目前該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門。
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